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2015-11-16

为了认真落实教高[2006]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贯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关于教学督导、质量监控的有关规定,深化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管理运行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教学督导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第一条教学督导的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质量、特色、改革意识,规范教学过程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二条教学督导的基本原则

教学督导的基本原则是:以督促改、引导教研、推进创新、做实内涵。

(一)以督促改、引导教研就是督的目的为了引导广大教师改进教学质量,广泛开展教学改革,充分相信、尊重、依靠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督导人员针对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开出能快速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良方,要结合教师的教学内容和自身所长,引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研究活动。

(二)推进创新、做实内涵就是通过督导工作,要鼓励和引导教师不断进行教学创新,争取在现代教学手段、方法和教学模式方面都有长足的进步,逐渐缩小与老牌名校的差距,丰富和完善教学资源,积累素材,为学校内涵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教学督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条教学督导机构

(一)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室,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督导室成员分为专职教学督导和兼职教学督导两种:专职教学督导3人,兼职教学督导4人。

(二)实行院、系(部)两级督导管理模式。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室,系(部)设立教学督导组。

第四条教学督导的职能

学院教学督导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全方位监控、检查、调研、评价和指导的一项专门性工作。主要职能是为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管理人员研究教学、进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当好参谋,提供教学决策咨询。系(部)教学督导的职能是对本系(部)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监控与评价,为系(部)教学管理提出建议。

第五条教学督导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和改革发展目标制定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二)教学督导应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和改革发展目标积极参与学院教学改革的调查工作,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等的改革提出建议;

(三)深入学校教学一线,随机监控理论与实践教学;评价教师教学效果,了解教风、学风建设和师生对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以供决策和参考;

(四)协助教务处对学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进行例行检查;

(五)对校内考试、评卷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教学督导研究;定期编写教学督导简报,及时通报教学督导的情况;

(七)受理教学部门或教师、学生关于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方面的投诉,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并向主管副院长汇报;

(八)及时向教学、服务、管理部门反馈督导信息;

(九)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对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中突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每学年向学院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报告。

第三章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的规定,对学校各类办学形式的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指导,为学校决策及有关职能部门改进教学及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专职督导每周听课不得少于12节;

(二)兼职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0节;

(三)督导室每两周开一次碰头会,每学期召开两次督导会议并及时向院领导、教务处、各系部提出教学工作的建议。

(四)每学期编写“教学督导简报”不少于三次,及时将教学中的问题与先进典型向全院通报。

第七条教学督导的重点

教学督导的重点是:督察教学过程,控制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稳定教学秩序,促进形成优良教风、学风和教学环境。

第八条教学督导的范围

教学督导的范围包括督教、督学、督服和督管。

(一)督教即对学校所有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实训工作进行全面监控和评价。重点对落实职业教育思想、职教理念的培育、教学模式的改进、教学方法的变革等进行评价和监控;

(二)督学即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督促和引导。重点对学生预习、听课、作业、考试、实训、顶岗实习、课外活动等进行督察,引导学生学业有成;

(三)督服即对教学环节涉及到的资源、技术、设施、心理咨询等非学业支持服务等进行监控和评价。重点监控学校各部门对教师、学生的服务意识、服务工作质量;

(四)督管即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重点对教学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教学管理质量、教学质量控制,以及学籍、成绩、课程、教学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监控;

第四章教学督导制度和程序

第九条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指的是:听课制度、例会制度、反馈制度等。

(一)听课制度即随机对学校所有的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顶岗实习等;

(二)例会制度即定期研究教学督导情况,形成督导意见,定期向主管副院长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通报;

(三)反馈制度即教学督导员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对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要有专题报告,及时反馈在督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

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检查和调研等。综合督导即对教学、管理、服务及学生学习等进行较为全面的综合性督导检查,专项检查和调研即对某方面内容进行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程序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二)根据督导方案或提纲对有关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其整改;

(四)向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汇报督导情况;

(五)督导信息上网,印发督导简报;

(六)督导材料归档。

第五章教学督导要求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要求

(一)督导室必须于每学年初提出督导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督导人员在听课的同时应对听课对象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案、课堂教学设计、作业批改、实习实训等。听课后应与教师核对相关信息,要与教师交换意见,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督导人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公正、合理。

(四)督导人员要及时将听课记录、综合考察材料进行整理,以便统计与发布督导信息;对检查情况和检查出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每学年每人至少完成一个专题调研报告;督导人员必须按时编写督导小结并提出建议;

(五)督导人员要定期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或反馈督导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建议;

(六)督导室应定期讨论研究有关工作,两级教学督导人员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学督导队伍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自身的工作,及时掌握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完成情况,提高自身督导水平;

(七)所有单位和人员都要积极配合督导工作,虚心接受督导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拖延督导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扰;

(八)允许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学校申诉,任何人不得对督导人员进行无端的人身攻击,不得妨碍督导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六章教学督导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队伍的构成

督导队伍在构成上实现四个结合,即在职与外聘相结合;学科专业相结合;教学、实践、管理相结合;学校与行业企业相结合。

第十四条督导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道德高尚;

(二)有先进的高职教育教学理念,熟悉现代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和有关管理规定,了解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动态,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八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精神强,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有较高的威望。

(五)具有改革意识、创新精神,善于思考;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善于评价与指导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平易近人、谦虚严谨,有良好的人格魅力。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督导人员的聘任

学校教学督导室负责对教学督导人员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根据工作需要或教学督导员情况,学院可对任期内的教学督导员解聘,教学督导员可向分管院领导提出辞聘申请。各级督导人员一般聘期为三年,受聘者由聘用单位颁发聘书,可连续聘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对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如有异议,经教学督导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可予复议。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系统各类办学形式相关环节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室

2015.1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