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了科学、有效地完成学校的统计工作,加强对学校统计工作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我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教育部、广东省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教育发展的有关资料、数据。
2.依法律规定实施统计监督,对学校上报、公开或内部发布的统计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3.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4.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统计网络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由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负责,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一人,各二级部门配备兼职统计员一人,组成学校的教育统计网络。
(二)统计队伍建设
1.各二级部门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者须办好交接手续。
2.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交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3.各二级部门必须定期对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统计工作检查。
三、统计工作职责
质量诊断欲改进办公室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学校统计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在所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指导下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一)各部门的职责
1. 各二级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协调统计员开展统计工作,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所规定的职权,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专(兼)职统计人员的管理及指导的责任。
2.对于由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如果需要与其他部门协作的,要求部门负责人沟通协调。
3.各部门应按时上报统计数据,按要求保管统计资料。
4.各部门对本部门提交的统计数据负责。
(二)专职统计员的职责
专职综合统计员在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教育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统计工作制度,统筹学校统计工作。
2.统一组织协调各二级部门的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确保统计质量。
3.做好管理学校统计报表工作。
4.编制学校年度统计数字公报。
5.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进行校际统计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做好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三)兼职统计员的职责
在各二级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和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的统计业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具体统计工作制度。
2.建立数据搜集渠道,及时搜集、整理本部门各类常规统计数据。
3.协助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
4.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本部门的统计台账,为学校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三、统计内容与数据来源
(一)“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的提供部门详见附件一。
(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统计数据的提供部门详见附件二。
(三)学校每年9-10月,组织对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期间的教育数据进行统计,每年的数据统计内容会根据上级部门的最新要求做相应调整,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视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计、提供相关数据。
(四)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临时性统计项目,视实际情况由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统计、提供相应数据。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一)加强统计数字的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统一、保密。
学校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以学校 “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的统计数字为准,各单位对外发表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须先由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综合统计员核准。
(二)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统计数据的采集范围以制表部门对统计指标的解释为准。
(三)学校各部门直接向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在报送前,报送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一份,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有权对填报数字进行核查和比较,如发现错误,有权通知填报部门进行修改。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审核通过、请示相关校领导审批后的统计报表才能上报。
(四)各种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审核签署后方能报出。
(五)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各部门均应保管好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应保管好历年我校上报的综合报表及各种一次性调查表。需学校保管的统计资料,应按时移送学校档案室保存。
(六)统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按照《统计法》、《保密法》和上级规定的范围提供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将资料外泄。
五、责任与奖惩
(一)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工作是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和及每个统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统计员对向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所填报的统计数据负有管理、审核责任,须在报送的书面统计报表上签署并盖章。
(二)每年对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或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对取得重要成绩的部门或个人要予以全校通报表彰,优先考虑年度评优评先。对于不按时提交统计数据的部门或个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而影响统计工作的部门或统计人员要给予适当惩罚,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统计工作中严重违规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 则
(一)学校各部门的兼职统计员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兼职统计员应向综合统计员提供必要的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综合统计员应定期将学校各类基本统计数字向各部门兼职统计员发布。
(二)统计员有权向本部门或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搜集与其职责相关的统计资料,有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三)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