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科学、有效地完成学校的统计工作,加强对学校统计工作及统计资料的管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我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教育部、广东省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教育发展情况的有关资料、数据。
2.依法律规定实施统计监督,对学校上报的、公开或内部发布的统计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3.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4.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统计网络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由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负责,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各单位配兼职统计员一人,组成学校的教育统计网络。
(二)统计队伍建设
1.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调动者须办好资料移交手续。
2. 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定期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学习和情况交流,提高业务水平。
3.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统计工作检查。
(三)专职综合统计员的职责
专职综合统计员在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教育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与贯彻学校统计工作制度,统筹学校统计工作。
2.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的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确保质量。
3.做好管理学校统计报表工作。
4.编制学校年度统计数字公报。
5.参加上级统计部门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进行校际统计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做好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四)兼职统计员的职责
在各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具体统计工作制度。
2.建立数据搜集渠道,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各类常规统计数据。
3.协助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调查表。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本单位的统计台账,为学校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三、统计内容与数据来源
(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
1.教职工基本情况(人数、性别、职称、单位);
2.师资队伍情况(专任教师数、年龄、学历、分专业教师、出国进修、归国人员);
3.临时工基本情况(人数、性别、单位);
4.劳动工资情况;
5.校内机构设置变动情况;
6.聘请各类教师情况(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7.教职工奖惩情况;
8.党组织情况(分党委、总支、支部);
9.学校管理干部队伍基本情况(现职学校领导、现职处级干部的人数、名单);
10.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党员情况。
(二)教务处
1.学生基本情况(毕业、入学、在校生人数,分学院、专业及年级在校生人数、境外和港澳台学生人数、少数民族学生);
2.专业设置情况;
3.教学活动情况(教材、授课教师、教学研究、实习实践教学);
4.教学研究成果、教师获教学奖情况;
5.教学实验室、教学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情况;
6.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三)学生处
1.录取人数、生源、录取分数、新生名册。
2.新生报到率情况;
3.全校班主任、辅导员、奖学金、勤工助学情况;
4.学生奖惩、举办讲座、课外活动等。
(四)后勤处
1.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
2.基建投资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等;
3.学校所有资产总台帐情况;
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房产、家具情况。
(五)继续教育学院
1.成人教育专业设置情况;
2.成人教育学生情况(毕业、入学、在校生人数,分专业及年级在校生人数、新生及毕业生名单、境外和港澳台学生人数、党员、少数民族学生、学籍变动、奖惩情况);
3.自考情况(自考专业、自考培训班人数、毕业人数)。
(六)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临时性统计项目,视实际情况由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统计、提供。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一)加强统计数字的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统一、保密。
学校的基本统计数字,必须以学校 “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的统计数字为准,各单位对外发表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须先由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综合统计员核准。
(二)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统计数据的采集范围以制表单位对统计指标解释为准。
(三)学校各单位直接向外报送的统计报表,应在报送前,报送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一份,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有权对填报数字进行核查和比较,如发现错误,有权通知填报单位进行修改。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审核通过、请示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能上报。
(四)各种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经有关单位负责人、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负责人和有关校领导审核签署后方能报出。
(五)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各单位均应保管好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应保管好历年我校上报的综合报表及各种一次性调查表。需由学校保管的资料,应按时移送学校档案室保存。
(六)统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按照《统计法》、《保密法》和上级规定的范围提供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将资料外泄。
五、责任与奖惩
(一)各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统计员对向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所填报的统计数据负有管理、审核责任,须在报送的书面统计报表上签署并盖章。
(二)对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或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单位或统计人员给予表扬。
(三)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而影响统计工作的单位或统计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
(一)学校各单位的兼职统计员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兼职统计员应向综合统计员提供必要的本单位的统计资料,综合统计员应定期将学校各类基本统计数字向各单位兼职统计员发布。
(二)统计员有权向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的有关人员搜集与其职责相关的统计资料,有关人员有义务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三)学校要创造条件组织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
(四)各单位领导要主动关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帮助统计员开展统计工作,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所规定的职权。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质量诊断与改进办公室负责解释。